廣東省消防維保驗收條例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展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工作,應當執行以下規定:
(一)按規定配備值班和管理人員,落實值班和管理措施;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二)組織技術人員定期開展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工作;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出現的問題和故障,應立即組織進行維修,并根據需要及時組織更換建筑消防設施配件;維修期間應采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
(四)確保用于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的相關儀器、設備完好有效;
(五)確保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的技術人員在崗、在位;
(六)建立和完善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工作檔案;
(七)不得承接本單位以外的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技術服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八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技術服務機構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技術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本機構資質等級允許范圍承攬相應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工程;
(二)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技術服務文件;
(三)拒絕、拖延提供消防技術服務,或者減少維護保養項目或內容,降低維護保養標準或質量,使用假冒偽劣或不合格消防產品;
(四)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五)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信息未及時錄入廣東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平臺,或網上錄入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相符;
(六)泄露委托單位技術秘密或者商業秘密;
(七)違反法律法規、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